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简称“撤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三答辩”被称为“商标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 提供使用证据”,答辩人需要列举出近三年对于该商标的使用的证明材料。如果是被他人以“商标成 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为由提出的撤销,就需要针对商标在本商品或服务上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进行 答辩,并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
商标撤销有什么好处?
清除无效商标
对他人提出“商标撤三”是扫清商标申请障碍的有效手段
激活有效商标
鼓励人们积极使用已注册商标,盘活商标资源
撤三答辩
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放弃撤三答辩
若放弃答辩,注册商标将直接被商标局撤销
1.进行撤三答辩的时候,只需要出示近三年当中任何一个时段的使用证据即可。使用证据必须是申请人对于所申请商标,在所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证明
2.证明包括:企业在所要求连续三年内标注有企业详细商标名称的交易发票
3.签订商标注册号和名称的相关合同
4.电视或者报纸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证明证据等
5.产品检验或者质量检验扫码
6.其他能证明企业使用过商标的材料